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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老年医学预防、医疗、教学、科研、管理、护理、康复、保健、慢病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医药卫生工作者、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区域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认真贯彻我省老龄和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团结全省老年医学及相关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卫生工作者,围绕老年人口健康需求,运用现代医学的理论和高新技术,研究、探索老年健康与医学发展的规律和应对衰老、亚健康与疫病防治的对策;凝聚医药卫生工作者和社会力量,推进老年医学学科体系建设和科技进步,培养造就老年医学人才,夯实健康促进和医疗健康服务,为实现健康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太原市府西街7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

一、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学术研究。着眼于老年人口医疗健康需求,面向老年医药卫生机构,贴近临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老年医学学术研究,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创新与转化搭建平台,推进老年医学创新发展,解放和发展学术生产力。

二、贯彻预防为先,倡导中医主导。以中医治未病为主导,从维护、促进老年人口健康出发,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医学咨询、健康管理、健康促进,以及中医养生、科学生活方式指导等医养健康服务活动,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促进老年人健康长寿。

三、科技创新驱动,推进医学发展。指导、推进老年医学学科建设,从学科定位定向、医疗服务模式、诊疗标准、制度建设、质量管理、科技创新、学风建设等方面进行学术引导,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专家学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循证医学进行论证,制定项目指南或专家共识,以及管理规范等,推进老年医学健康持续发展,提高为老年人口医疗健康服务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全面开展培训,加强队伍建设。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层次的老年医学人才的需求,有计划地开展老年医学专业技术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对老年医学意识进行住院意识规范化培训,对老年护理照料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评定认证等,为建设高素质的老年医学人才队伍服务。

五、推动信息技术,服务老年健康。根据政府出台的卫生信息化顶层设计和项目规划,开发利用新兴信息化技术资源,针对老年医疗健康服务保健的所需,研发、推广老年医疗健康信息技术产品和医疗等信息服务平台,为缓解老年人看病难、看病贵、增进健康,享有高质量生活提供服务保障。

六、编辑出版会刊,交流信息成果。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与老年医学、老年健康相关的学术和科普刊物、著作、案例、资料和会刊,主动向会员提供老年医学研究成果与信息交流,共享新成果。

七、吸取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及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权威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从事老年医学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中医、检验、康复、保健、营养、慢病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医药卫生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以及热爱老年服务产业的企事业机构工作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五、从事老年医学、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机构和团体以及地方老年医学学会、知名的医药、老年保健企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六、为我省老年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学专家、学者以及非医学界知名人士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审核批准;

三、统一颁发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接受表彰、奖励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五、个人会员入会后自愿交纳会费;

  六、团体会员以不低于理事会通过的会费标准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团体会员2年内不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包括理事会成员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包括理事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择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可以增补部分理事,但增补的比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5%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须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或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理事的分布应合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决定顾问、名誉理事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学术造诣深;

  三、本学会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学风严谨,品德高尚;

  六、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者相应研究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制订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四、授权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学会常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符合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个人和单位间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源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在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徽

第四十条 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采用统一会徽。 会徽的诠释:上方是“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中文,下方是“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的英文Shanxi Geriatrics Society。内环圆形代表团结协作,服务无止境,底部一寓意具有生命力的绿芽,二寓意充满关爱的双手,三寓意追求卓越,拥抱生命。中央图案象征医学服务大众健康;主体以深浅绿色交替,体现老年医学事业生机盎然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训为“ 遵道敬医,健康生命”。 会训的诠释:大爱敬医~博大深厚的爱,对老人无私的关爱和奉献,敬重老年医学事业,尊重老年医药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康生命~为老年患者与老年人口守护生命与健康,提高老年人口生命和生活质量。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6710日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第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级分支机构申请成立暂行工作流程

一、申请成立的条件

1、本专业相关单位或志同道合的专家学者作为二级分支机构的发起人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2、有符合学会分支机构职能任务的相关专业名称;

3、有符合学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4、有负责分会日常工作的人员、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等。

二、提出申请

由相关单位或7—10人以上专家学者联合签名,向学会秘书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发起人若为单位,要求提交单位简介,若为个人需要提交所有发起人个人简介,拟定的副会长人选原则上不超过8人。

三、秘书处接到申请后,将相关情况及资料向会长汇报,按照学会成立二级分支机构的程序,经会长会议审议后,向同意设置的筹备组下发同意筹备---分会的批复,接到批复后进入筹备阶段。

四、提交材料

3—6个月的筹备工作完成后,需向学会提交下列材料:

1、《山西省老年医学学会分支机构成立申请表》;

2、筹备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五、分支机构的审批成立

1、学会收到申请后,由学会组织管理部有关人员进行形式审查和相关调研,征询意见,并将申请报告和调研报告报常务理事审议;

2、学会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或者会长工作会议进行专题审议,并作出分支机构批复决议,会议要求申请人现场以ppt形式汇报筹备情况、必要性及成立后活动计划等内容;

3、学会向社会发布分支机构批准成立信息,鼓励会员和理事根据个人专业特长和兴趣申请参与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

4、学会每年向民政行政部门提交备案;

5、根据学会总体安排,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原则上不与其他兄弟学(协)会合并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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